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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康巴什法院:这么贵重的快递怎么寄着寄着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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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5:47:50 打印 字号: | |

伴随着网购和物流的兴起

快递如今已成为我们生活中

重要的一部分

网购在方便生活的同时

也随之产生新的问题

贵重商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被毁坏

究竟由谁赔偿呢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但要求全额赔偿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张某将一纸盒放至某物流公司网点,称内有九件和田玉珠宝,需委托该物流公司邮寄至某珠宝工作室,并支付运费18元。2023年5月24日,某物流公司将邮件打包发货,2023年5月29日,某珠宝工作室收到上述快递,经检查快递包装完好后拆封,发现包裹内只有6件珠宝,某珠宝工作室当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张某随即前往物流公司网点,就另外三件丢失事宜与该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核实。

经物流公司调取监控,张某将快递放至该网点后至打包前,并未有人接触该快递。张某认为,自己委托物流公司寄送快递时及收件方收件时,纸箱均完好无损,快递无缘无故丢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物流公司则辩称,根据监控显示,快递投送全部依照相应流程进行,未有快递员或其他人私自将其珠宝拿出,且快递寄递前后重量基本一致,同时,张某也未对该快递进行保价,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康巴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某物流公司的快递扫码下单首页“保价”后有圆圈感叹号并提示“价值超出500元建议保价”字样。张某明知其寄出的包裹为贵重物品而未进行保价,且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寄包裹内装有其所主张丢失的3件物品,运输过程中称重量的变化系合理误差,亦不能够证明张某主张的丢失的3件物品的事实,故张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运费证据不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寄件人在交寄物品时,要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契约条款内容,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取货方式等,并经快递公司确认;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必要时还可写明货物实际价值或货物名称、型号等,以明确责任,避免纠纷。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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