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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康巴什区法院:心疼!刚买的新车就淋了“瓦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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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3 10:46:02 打印 字号: | |

新买的小货车

还没来得及上牌照

在小区停放期间

意外被楼顶坠落的瓦片砸中

导致车辆受损

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张某购买的货车停放在某小区内部道路,被小区楼顶脱落的瓦片砸中致使车辆受损。后张某与小区物业进行协商,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希望物业公司能够承担车辆维修费。此外,由于车辆是刚刚购买,还没来得及上牌照就被砸,导致新车严重贬值,物业公司还应承担车辆贬值损失。但物业公司辩称,张某车辆到底是不是在小区被砸存疑,且瓦片脱落应是近几日刮风下雨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物业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自行花费5万余元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将物业公司诉至康巴什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对该小区公共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维护、对于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车辆停放在该小区时被楼顶脱落的瓦片砸损这一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物业公司虽对案涉车辆是否一直停放在该处、车辆是否因楼顶的瓦片掉落而受损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张某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未将车辆停入车位,亦未对车辆周围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其自身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张某车辆受损没有过错,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原被告对损害行为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损失1万余元。其次,案涉车辆在事故当时为刚购买尚未上牌的新车,原告张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3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9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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