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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3)内06民终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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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1:17:25 打印 字号: | |

中城开(内蒙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城开(内蒙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高秀芳,原审第三人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汽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6民终24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民终2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开(内蒙古)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高秀芳、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汽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6民终24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3)内06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3)内06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转让金259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为“一、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9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59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利率不得超过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年利率3.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50.29元,减半收取91625.15元,由上诉人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43.15元,由被上诉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9.63元,由上诉人北京万泽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55.63元,由被上诉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5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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