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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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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04 12:21:56 打印 字号: | |

公告

赵贵成、孙连云

你与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新明阳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承办人程伟          联系电话:0477-816714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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