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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新实践】鄂尔多斯市法院积极推行涉诉信访代办制——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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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5 09:45:19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推行涉诉信访代办制,依托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的信访代办机构,组建专兼职涉诉信访代办队伍,成立涉诉信访代办服务机构,全面开展涉诉信访代办服务,推进民呼我为”“接诉即办工作,前移信访接待窗口,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基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跑办代访解民忧

鄂尔多斯市中院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枫桥经验新实践】鄂尔多斯市法院积极推行涉诉信访代办制专栏,推送各旗区法院涉诉信访代办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推动全市法院涉诉信访代办工作取得新实效。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坚持把推行信访代办制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实践,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主动领题、精准破题、有效解题,把信访问题吸附在基层、解决在一线。

20237月份,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先后进入工业街道、昭君街道、平原街道举办了首批涉诉信访代办员聘任仪式,共聘任11名社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为涉诉信访代办员(稳控辖区的信访人员也是这些代办员的日常工作之一)。截至目前,共有3件涉诉信访案件纳入信访代办程序中,1件经涉诉信访代办员与法院核查法官共同努力,已经成功息诉罢访。

案件详情:信访人Y某某于20236月向市级部门反映其房屋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查封,请求调查处理。

核查法官收到材料后,第一时间约见了信访人,了解到在Z某某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查封了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某小区的房屋。Y某某表示被查封的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在法院查封之后,Y某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裁判文书,但其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经核查,由于Y某某怠于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导致涉案房屋无法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故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程序告知了Y某某办理结果。但Y某某无法接受,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对办理结果非常不满意。之后,Y某某继续信访,要求撤销之前的查封裁定。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效,化解信访矛盾,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信访室与信访人Y某某居住地的社区涉诉信访代办员取得联系,充分发挥社区代办员知情况、通人情、有威望的优势,由代办员主动联系信访人Y某某,并与信访人建立代办关系,由代办人员代表信访人Y某某与核查法官联系、递交信访材料等。

该信访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Y某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在法律权益的顺位上应当优于一般债权,不应该依据一般债权被查封,希望撤销该查封文书。根据核查法官与执行法官沟通探讨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执行监督必须以执行行为错误为前提,由于查封时案涉房屋确实是登记在债务人某某公司名下的,根据生效文书,查封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并无不妥,因此无法通过提起执行监督程序而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另外,Y某某对驳回其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不服,但却未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导致其实体权利消灭,已经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该十五日属于法定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必然导致实体权利消灭,而Y某某由于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其信访诉求无法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再行解决。

涉诉信访代办员通过思想疏导、政策解答与法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告知信访人该结果,并表示将通过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7月中旬,涉诉信访代办员反馈该信访诉求已经得到解决,Y某某同意息诉罢访。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涉诉信访代办员在信访人与法院之间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信访人更容易接受自己委托的代办员为自己转达的核查办理结果,也能够比较客观地正视自己的信访事项,不会过于偏激与激动。另一方面,信访代办员在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也能客观全面地对信访事项进行预判,从而更好地开展后期的疏导信访人、稳控信访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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