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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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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2 11:33:01 打印 字号: | |


司法建议书

 

2023)鄂中法建11号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诉人杨某与你单位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我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正确。我院已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案。但在审理中发现你单位在认定工伤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案涉准人社工伤认字,是在准人社认字《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法院撤销的基础上重新作出的,但决定书的内容基本换汤不换药,决定书的制作敷衍了事。

二、你单位的决定书中缺失基本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红外出卖废铁是否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卖完废铁返回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你单位对此没有认定,且两次决定均如此,受害人怎能信服。

三、你单位证据采信不明。本案中第三人公司工友的证言及询问笔录内容虽然一致,但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

据此建议:

一、组织办理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理论,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开庭旁听,提高业务能力,提高行政公文的制作水平及依法行政水平。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一个正确行政决定的基础,行政决定必须要有本单位查明事实,不能简单的复制受害人家属的述称来代替认定事实。

3.对于复杂的案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对证据去伪存真。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要继续调查核实,以达到证明的唯一性、合理性、符合逻辑性。

    以上建议供你局在今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予以参考,并希望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院。

 

 

   联系人:     娜琴   

   联系电话:   8160376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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