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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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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1:11:50 打印 字号: | |

司法建议书

2023)鄂中法建7号

 

XXX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李某、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单位辖区内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多发频发,并存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后同一村社与同一社员因相同事由再发生纠纷的问题。经查询办案系统,2022年全年你单位辖区村社发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共计12件,今年截至2023年8月10日,你单位辖区村社发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共计32件。该类因土地征收引起的矛盾纠纷往往是诉源治理、社会综合治理及信访维稳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本案中李等早在2015年因征地款分配与社进行诉讼,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等具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区某镇某村某社李某等支付征地款,该判决已生效。某区某镇某村某社对该生效判决亦曾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申请检察监督,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民检民(行)监(2019)1506000013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社申请。2022年3月18日某区某镇某村某社制定《社关于煤矿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再次将李某等人排除在外,因此引发纠纷及诉讼,某区某镇某村某社一二审均败诉。为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建议如下:

1.加强对土地征收等专项法律普法工作。 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它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土地补偿费也与土地被征收后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同,它只能被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物的所有人和青苗的实际投入人的补偿,被补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2. 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均等,而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者贡献没有关系。既然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则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当然就没有体现所谓“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性。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对这种“平等性”地保障,也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基于性别、出生时间等原因而进行差别待遇的做法,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3.加强对村社工作的指导,防止多数人通过伪民主的方式,侵害少数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社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存在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即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存在通过社员会议决议的方式否定少数人分配补偿款的权利。贵单位应加强对村社工作的指导,引导村社会议的民主程序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王蒙,联系电话:0477-816033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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