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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康巴什区法院:20万元票据丢失又“过期”?法官妥善化解纠纷护航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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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31 16:2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减轻企业诉累,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20181019日,某能源公司出具一张汇票,票据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419日,付款银行为鄂尔多斯某银行。后该汇票经八次背书流转,且流转过程中涉及公司印章伪造,故该汇票先后经历两次票据止付。由于票据止付,第八背书人将该票据退回到第五背书人即本案原告常州某公司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票据遗失。202281日,该汇票被依法解除冻结,20229月,原告常州某公司联系被告鄂尔多斯某银行要求付款,被告以票据丢失无法确定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及该汇票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康巴什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背书粘单复印件、流转及退回证明等,以证实原告为该票据的最终持票人。被告对原告为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提出了抗辩,并提出该汇票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最终没有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被告对原告为案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提出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票据解除冻结后,再有其他人主张该票据权利的事实,故应认定常州某公司为当前案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汇票虽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终判决被告鄂尔多斯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20万元。

 

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一直以来,康巴什区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及时受理、调解、审理、执行涉企案件和纠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着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承兑汇票等票据,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虽然未产生实体权利消灭的后果,但与票据权利时效内的见票即付相比,持票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的程序无疑更加繁琐、成本无疑更加高昂。故持票人仍应按照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履行提示付款等义务,尽早实现票据权利,避免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双方诉累。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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