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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红、孟和、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白玉东、王磊、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内06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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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2-12-29 11:13:17 打印 字号: | |

白玉红、孟和、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白玉东、王磊、康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红、孟和、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白玉东、王磊、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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