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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桂花诉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原告苏桂花诉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恩山、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蜻、董梅、代萍、范生银、靳军、杨玉珍、赵永平、杨恩宽、杨淑琴、王文明、乔改翠、李玉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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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22-11-20 13:01:41 打印 字号: | |

靳军、杨玉珍、赵永平、李玉珍、杨淑琴:本院受理原告苏桂花诉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恩山、鄂尔多斯市天裕通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蜻、董梅、代萍、范生银、靳军、杨玉珍、赵永平、杨恩宽、杨淑琴、王文明、乔改翠、李玉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苏桂花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中止对位于东胜区一中楼3单元306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不动产权第0007301号房产}的执行(房屋价值为298194);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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