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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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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7 11:05:4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22)鄂中法建 5 号

xxxxxx公司:

    我院在审理你公司与被上诉人 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发现你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为投保人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被侵权人在贵公司处投有车辆损失险,故你公司直接按照车辆维修结果予以赔付。但在车辆送修及损失认定过程中,在知道你方具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的前提下,未通知侵权人,导致侵权人在被诉讼后才知晓相关情况。因其未参与定损及维修过程,故对你公司主张的车辆的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极度不认可;

2、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院发现无案涉车辆的定损情况。你公司仅依照车辆维修单主张具体的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但在车辆维修清单中,还包含有“进行保养A”的工时费用、“原厂机油5W-30(229.51)11L”以及“机滤”等费用。按照常理,如仅因车辆发生事故进行维修,不应产生保养费用,你公司在主张损失时亦未对上述项目的费用予以核减,导致该证据与事故造成实际损失的关联性不足,未被我院采信。

针对上述情况,特对你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为求偿权系法定权利。故侵权人作为终局承担者,理应获得全程参与的权利,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虽然目前,并没有强制规定要求此过程中告知侵权人,但侵权人承担责任但不参与责任的认定过程,恐将导致不当增加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类似事故发生,投保人报险后,及时与侵权人联系,并通知其参与定损过程。如遇侵权人有无理要求(要求在小型修理铺维修、不同意更换报废件等)或侵权人接收通知后拒不到场等情况,可进行全程记录,以供法院判断各行为人过错。

2、在向法院主张代位赔偿的金额时,你公司首先应认真审查各维修项目,按照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主张。若因背离实际导致法院对证据产生怀疑,反而将导致你公司无法足额求偿。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22年6月15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四号桥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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