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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白皮书
鄂尔多斯市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2019—2021 年度司法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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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7 16:34:10 打印 字号: | |

前 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为内蒙古惟一一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开展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试点法院,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受理全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三年来,在鄂尔多斯市委、康巴什区委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以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工作举措, 全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倾力打造“康法行”行政审判品牌,行政审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成效初显,先后获评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鄂尔多斯市十大法治事件、鄂尔多斯市五位一体创新奖等殊荣。

为总结好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助

力法治鄂尔多斯建设,现就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实现司法与行政工作的良性互动、双向提升, 为鄂尔多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诉源治理贡献力量。


 

 

行政审判白皮书

——鄂尔多斯市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2019—2021 年度司法审查报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与行 政区域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司法管辖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 能作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 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为法治鄂尔多斯建设提供优质 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行政审判工作回顾

2019 年集中管辖以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断克服案件激增、案多人少等诸多困难,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举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收案数量大幅增长,一审收结案数位居自治区前列。 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931 件,审结 1854 件,受理案件数年平均增幅 30%以上,整体结案率为 92.5%,较集中管辖前提升 12%。其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479 件,审结 438 件;受理二审行政

案件 500 件,审结 482 件;平均结案率为 94%。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 952 件(审理跨行政区域行政诉讼案件 790 件, 占收案总数 83%),审结 866 件,结案率为 91%。


 

 

图表一 2019——2021 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对比图

 

 

(二)行政涉诉领域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大幅增长。鄂 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共 20 余种,以康巴什区法院集中管辖后受理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有行 政处罚 206 件、行政登记 149 件、行政确认 146 件、不履行法定

职责 81 件、行政协议 59 件、行政裁决 52 件、行政征缴 50 件。近年来,随着政府审计、巡视巡察工作的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设的推进,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人防系统专 项治理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等行动的开展,行政征 缴、行政处罚、行政协议、强制拆除类、行政赔偿类纠纷涨幅尤 为明显,年均增加 70 件以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类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图表二 2019——2021 年度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三)案件分布不均,区域差异明显。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人口密度、法治环境等因素影响,鄂尔多斯市各旗区行政案件数量差异较大。各旗区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准格尔旗 156 件、达

拉特旗 155 件、鄂托克旗 116 件、伊金霍洛旗 113 件、市直机关

108 件、东胜区 108 件、乌审旗 72 件、杭锦旗 72 件、鄂托克前

旗 27 件、康巴什区 25 件。数据分析显示,市直机关、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东胜区案件数量均呈上升态势,其中伊金霍洛旗案件数量增幅最为明显;鄂托克前旗、杭锦旗、康巴什区案件数量基本稳定。



 

图表三 集中管辖后康巴什区法院受理的各旗区行政案件数量统计表

 

 

(四)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降低,败诉案件案由相对集中。2021 年行政机关败诉率 20.6%,较集中管辖初下降 11 个百分点, 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 行政机关败诉领域主要集中在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 6 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 76.89%。从区域看,败诉率较高的旗区为杭锦旗31%、准格尔旗 26%、鄂托克前旗 25%、鄂托克旗 23%、伊金霍洛旗 23%;败诉率较低的为达拉特旗 12%、东胜区 13%、市直机关 15%。


 

 

图表四 集中管辖后各旗区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出庭应 诉比例明显提高。随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的出台,鄂尔多斯市各级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更加重视。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 巴什区法院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建立工作台账、采取事前通知、 庭前督促、每月通报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全面履行 应诉职责。三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数量逐年攀升,出庭应 诉率从 2019 年的 19.33%上升到 2021 年的 70%,2021 年 10 月后均达到 95%以上,相比集中管辖前提升 70 个百分点以上。


 

 

二、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背景和工作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先后提出“探索建立与行 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 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 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改革要求。《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 中,又增加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筹建运行之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司法改革新路径,分别到广东、北京等先进地区进行考察学习, 对集中管辖工作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经过不懈努力,2018 年 10 月 19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康巴什区法院成为内蒙古惟一一家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法院。集中受理行政案件以来,康巴什区法院在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攻坚克难、砥砺奋进,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落脚点,积极运用新思维、新视角,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努力开创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取得了宝贵经验。

(一)着眼政治引领,树立行政审判司法权威。康巴什区人

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上级深化司法改革要 求,以强化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为统领,以“打造跨区域集 中管辖改革试点法院、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为发展目标,


 

 

以“精准掌握案件受理范围,严格适用司法审查标准,优化完善 案件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实现了裁判标 准统一,审判质效提升,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人民群众满意度提 高的良好效果。较集中管辖前相比,受理行政案件数量上升 1.2 倍,平均审理期限缩短 29.5 天,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 10%,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的认可度、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狠抓依法办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以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保障、 监督、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裁判、调处、建议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年来,依法审理行政许可、 登记类案件 374 件,促进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审

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73 件,提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协议推动公共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房屋、拆违拆临 等征收拆迁类案件 117 件,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妥善审理涉企行政征缴、处罚类案件 377 件,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三)深化改革创新,激发行政审判新动能。康巴什区法院 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 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行政争议诉前调处”等多项改革,及 时定纷止争,避免程序空转。进一步加强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倒 逼行政机关强化法治思维,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推进依法


 

 

行政水平不断提档升级。2019 年以来,康巴什区法院制作的行政审判裁判文书、案例分析连续两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成果评选 中获奖,连续三年在自治区法院行政审判成果评选中获奖,展示 了鄂尔多斯市的行政审判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护航依法行政。康巴什区法院联合鄂尔多斯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建立依法行政教育实践基地。 以助推依法行政为己任,创新“五书四会三课两案”5432 工作机制,通过发送《诉讼风险提示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告知书》《行政审判白皮书》,召开依法行政研讨会、府院联动协调推进会、案件分析会、新闻发布会,开展依法行政公开课、线上普法课、晨学一课,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案件观摩,将司法服务向立案前、裁判后、法庭外延伸,全方位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三年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共组织依法行政大讲堂系列活动 13 次,培训干部 3000 余人次,与行政机关召开研讨会议 81 次,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3 份,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102 件,收到反馈 97 件,发布典型案例 22 件,组织案件庭审

观摩 43 次。

(五)聚力司法为民,打造高水平数字正义。依托智慧法院 建设成果,推动“互联网+”与行政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指尖立案、云端办案、智慧执行”全流程在线服务,努力为人 民群众提供指尖上的司法便利。三年来,通过网上立案 141 件,


 

 

邮寄立案 274 件,电子送达证据材料、司法文书等 4600 余次,云

上开庭 152 件,大力减轻当事人诉累。

(六)促进府院联动,凝聚法治合力。创新推出“2+9+N” 行政纠纷联动调处工作机制,依托行政案件调处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在各旗区成立的 9 个行政争议调处点,联动 N 个行政机关、单位合力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一步畅通府院沟通协调渠道, 推进诉前研判、重大案件协调化解、涉诉信访联动维稳,努力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巡回审判、法官进网格已成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三年来,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化解案件 89 件,实地

现场勘查 87 件次,巡回审理案件 67 件,法官深入基层开展网格

矛盾化解工作 49 次,涉府执行案件始终保持个位数运行,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义务的比率不断上升。

三、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9—2021 年,鄂尔多斯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情况总体向好,但在司法审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机构改革过程中,职能转化落实情况参差不齐, 造成执法理念和法律法规适用标准不统一。部分行政机构改革后, 原行政机关与继受职权的行政机关沟通对接不顺畅,存在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不到位、业务不精通等问题,甚至有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导致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在涉及河道整治、 清理违法占地、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征缴等专项活


 

 

动中,存在任务要求与法律程序规定不符,执法不规范等情况。

(二)法治思维运用水平有待加强。一些行政机关执法工作 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查处轻监管等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存 在事实调查不全面、不准确问题,对违法事实仅进行笼统认定, 缺乏证据收集、提取意识,不注意对调查了解、现场勘查事项做 好书面记录,导致无法用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还有的 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足,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重要权利,甚至存在简化程序、超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 等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常年视而不见,未尽到监督管 理职责,使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机关默认其违法行为的错觉。

(三)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有的行政机关应

诉时,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全面、遗漏必 要证据。部分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对本部门的工作不了解,在参与 庭审时,不能准确陈述行政行为的工作流程、法律依据、事实依 据。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不 表态、不发言、不化解、不决策”等现象。

(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有的行政机关还存 在纠纷预防观念滞后,主动化解行政争议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 大量行政争议未经其他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直接进入诉讼,既不 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又不利于行政诉讼的有效减少。个别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重做后, 仍不积极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协调,亦不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导致产生新的纠纷。有的复议机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 仍采用书面审查,仅依据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作出复议决定,致 使行政争议难以有效化解,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未得以 充分体现。

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平 等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鄂尔多斯市域 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着力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履职能力。一是充分运

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执法队

伍建设,定期组织系统培训,用法治方式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提升行政行为法治内涵、法治品质。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实体公正,依法查明事实,

准确适用法律;也要注重程序公正,严格遵守各项行政管理领域

的程序规定,实行重大行政行为全程记录,严格依照法定时限、 步骤、方式处理执法问题。三是切实更新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要坚持宽严相济,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

措施,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 的运用,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影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正常生产经营。

(二)着力强化府院联动,构建诉源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充

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对涉及人数较


 

 

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积极作为,主动依法进行协调。二是在发挥复议功能上求实效。

建设分工细化、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强化行政复议 纠错职能及调解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作用。三是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完善行政

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依托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建立人民调解队伍,  将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争议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 为行政争议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三)着力强化出庭应诉,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一是

切实转化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将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视为法定义务,以推动行政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的,做到“出庭、

出声、出解、出策”。二是强化出庭应诉能力。完善监督激励机

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在行政决策、执法

工作、应诉准备、庭审参与中的作用,切实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 水平。三是发挥庭审指引作用。以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契机,推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增强主动接受

监督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着力强化追责问效,完善行政执法考评体系。一是充

分发挥好考核评价“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把败诉率纳入行政机 关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败诉率考核权重,切实加强行政机关 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二是探索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机制。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及时采取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

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赔偿等方式进行纠正,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 状态,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完善司法建议反馈机制。对 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并反馈结果,让落

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成为行政机关审视自身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 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达到“办结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 使司法监督触角由庭内延伸到庭外。

 

 

结 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鄂尔多斯市建设全国营商环境优秀 城市的目标,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只争朝夕、笃行  不怠奋斗姿态,继续深入推进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  审判职能,以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的生动实践,助力鄂尔  多斯市“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迈上新台阶,努力向党和人民  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行政审判优秀案例选编

 

案例一、李某诉 A 旗房屋登记局房屋补偿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体现公共利益和 行政管理目标,也是国家利益的一种。行政相对人用以证明其是 房屋权利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虽属民事争议,但可适 用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一并审理。行政协议的相对人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行政协议为无效合同。 案情摘要:2010 年 11 月,李某与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巴某将其所有的位于A 旗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8 年,A 旗房屋征收管理局欲征收上述房屋,王某提交了李某与王某于 2011 年

10 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A 旗房屋征收管理局遂与王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0 年 5 月李某诉称其作为涉案的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 A 旗房征局征收, 王某假冒其签名伪造买卖合同,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确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确认A 旗房屋征收管理局与王某签订的《房屋征收置换补偿协议书》无效。


 

 

案件评析:该案系康巴什法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第 一案,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定 纷止争的作用,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达 到了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康巴什区法院依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荣获第九届全国法院 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二等奖,第九届全区法院行政 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案例类)一等奖。

案例二、商某诉B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

明》未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不能仅以缺 乏有权机构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而需充分调查,搜集证据,综合分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判断伤者是否对交通事 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进而做出工伤认定。

案情摘要:商某系B 公司职工,2018 年 11 月 1 日,商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商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此交通事故不作事故责任认定。2018 年 3 月 11 日,商某向 B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B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4 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商某未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不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之情形及十五条视同工伤 的情形,故对商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撤销 B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在法定期限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案件评析: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行政, 对于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康巴什区法院撰写的该案裁判文书荣获第八届全国法院行政 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裁判文书类)三等奖、第八届全区法院行政 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裁判文书类)一等奖。

案例三、赵某诉C 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对于民间纠纷,仍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 全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减少 违法私力救济的发生。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 任,存在经济纠纷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 责的障碍,公安机关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 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摘要:2020 年 10 月 26 日,辛某驾驶赵某所有的拖拉机运送葵花时,被田某阻拦讨要欠款,辛某将车辆及葵花交给田某 后离开。后赵某赶到表明自己是车主及葵花所有人,并与田某协


 

 

商归还车辆及葵花,田某不同意。当晚田某将葵花送到案外人王 某的选料场,并于次日进行了葵花筛选。后赵某以其小舅子辛某的债主将其 60 多包葵花抢走为由报案,C 旗公安局认为该案系民事纠纷,口头告知赵某不予立案。

裁判结果:一、确认 C 旗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C 旗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赵某的报案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强占等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不仅对私人权益造成 损害,且对社会治理体系造成破坏。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不能 成为一方使用违法手段维权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其免除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的理由,因经济纠纷所形成的私力救济行为触及到治安 管理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应对违法私力救济行为 坚决予以惩治。

康巴什区法院依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荣获第九届全区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三等奖

案例四、樊某诉D 旗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不履行职责之诉应向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既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 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事务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 政机关对职能职权的划分。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后,原行政机关已 无相关职责,原告应向承担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案情摘要:2019 年 4 月樊某向D 旗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因 D 旗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将查处违法占地的职权下放到D 旗D 镇综合执法局,D 旗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樊某并向D 镇综合执法局出具交办违法违规线索的函,但樊某坚持要求D 旗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驳回樊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该案对于行政执法改革中出现的职能转换引起的履行职责主体予以了司法释明。原告提起查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但D 旗响应中央、自治区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改革,是为了贯彻政府职能转变,整合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问题, 由改革后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也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维权,故履职主体应为继受职权的行政机关。

康巴什区法院撰写的该案裁判文书荣获第八届全区法院行政 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裁判文书类)三等奖。

案例五、贺某诉E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情形,社会保险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 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案情摘要:2015 年贺某受雇到 E 公司从事屠宰工作,2017 年 8 月上班期间因地滑摔倒头部受伤,经医院CT 检查未发现异常。2017 年 10 月贺某头疼不止,经医院CT 诊断为双侧慢性硬


 

 

膜血肿等,做剖颅血肿清除术治疗。后贺某向 E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E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2019 年贺某诉至法院,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外伤情况下,贺某工作期间摔倒与双侧慢性硬膜血肿的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撤销E 人力资源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在法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评析:行政机关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加强事实调查力 度,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与病理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的情况下,可先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再综合在案证据,作出是否 工伤的认定。

康巴什区法院撰写的该案裁判文书荣获自治区高院五个一百 评选优秀裁判文书。

案例六、赵某诉F 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于错误登记行为有进行纠正的职权, 但根据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作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应当事前告知,保障其知情权,并听取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案情摘要:2010 年赵某取得F 小区某单元某号房屋所有权, 2016 年陕西省某县法院因民间借贷纠纷,查封了赵某名下的上述房屋。2018 年赵某与其儿子赵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


 

 

权过户登记手续。2019 年陕西省某县法院向F 不动产登记局发函责令办理更正登记。F 不动产登记局遂将更正登记告知书、更正后的不动产权证送达赵某,后在诉讼中向赵甲送达更正登记告知。

裁判结果:一、确认 F 不动产登记局更正登记行为违法,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法院查封状态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行 为违法,应予以撤销。在发现不动产登记错误情况下,行政机关 有进行纠正的职权,但依据程序正当原则,登记机关作出更正登 记、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均应通知行政相对人,保障其陈述、申 辩的权利,保证程序合法。

康巴什区法院依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荣获自治区高院五个 一百评选优秀案例。

案例七、高某诉G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依照《行 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

案情摘要:2019 年高某在某公司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私自建设彩钢房一处,2020 年 4 月 1 日G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巡查中发现,并向高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高 某在 4 月 4 日前自行拆除。高某未进行拆除,4 月 9 日G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涉案彩钢房强制拆除清理。


 

 

裁判结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已

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 制拆除。本案,行政机关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后,在行政复议期 间就实施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案例八、王某诉H 旗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追征期限限制,但偷税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王某持有某煤炭公司股权,2008 年王某与山东某公司达成股权重组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以 4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

某公司,2009 年 8 月王某缴纳个人所得税 260 万元。2021 年 5 月18 日H 旗税务局同时向王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王某具有虚假申报、不申报纳税行为,构成  偷税。鉴于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 5 年,决定不予处罚。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 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所规定的3 年、5 年追征期限的限制。但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九、武某诉J 镇政府、旗政府土地确权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就村民是否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土地 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 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镇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决定,超越职权, 处理决定应予以撤销。

案情摘要:武某系J 镇J 村J 社社员,2020 年 3 月J 社作为申请人(武某作为被申请人),向J 镇政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 要求认定J 社东沙梁 52 亩土地使用权归J 社所有。2020 年 4 月J 镇人民政府受理该申请,并于 2020 年 5 月作出《关于 J 社与武某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 J 社与武某争议的东沙梁 52 亩土地使用权归J 社所有,武某不服向 J 旗政府复议,J 旗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土地确权决定。

裁判结果:撤销土地确权决定、复议决定。

案件评析:土地使用权是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派生的权利, 社集体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涉案土地是否给村民承包,社集

体与村民产生争议,属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镇政府无权作出处理。

案例十、张某诉K 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街道不具有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权,村 民是否作为家庭成员承包到土地,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不属于政府确权范围。

案情摘要:张某于 2020 年 11 月向J 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 请求确认其是J 街道J 村J 社社员,并作为户内成员享有草牧场承包经营权。J 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2 月作出答复。张某又以相同事项向J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J 街道办事处答复让张某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张某认为J 街道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向具有相应职责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不仅要求具有常住人口的户籍,还需要具备与村社建立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以来该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经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范围,村民是否作为户内成员承包到土地也不属于政府确权范围。行政机关已经明确告知不具有相应职权,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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