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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金生与孙春梅、孙候春、孙仲山、孙玉山、孙山林、孙凤玲、孙永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秀花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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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军  发布时间:2021-12-06 11:58:3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孙春梅、孙候春、孙仲山、孙玉山、孙山林、孙凤玲、孙永清

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生与孙春梅、孙候春、孙仲山、孙玉山、孙山林、孙凤玲、孙永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秀花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10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二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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