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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与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远路桥有限公司、白俊平、张丽荣、白文明、刘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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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军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0:27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远路桥有限公司、白俊平、张丽荣、白文明、刘翠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与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远路桥有限公司、白俊平、张丽荣、白文明、刘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2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十八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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