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鄂尔多斯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十五)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4-07 10:47: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沈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要求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廊坊亚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假冒“龙牌”商标的轻钢龙骨,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在未得到“龙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沈某要求生产并向被告人沈某销售价值 401800元的假冒“龙牌”商标的多个型号轻钢龙骨。

 

2021年4、5月份,被告人沈某联系山东省平邑县尹某(另案处理),要求尹某生产假冒“龙牌”商标的石膏板,尹某明知自己在没有得到“龙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按照沈某要求生产并向沈某销售价值53305元的假冒“龙牌”商标的石膏板。沈某、王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数额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5.5105 万元,被告人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0.1800万元。最终,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动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刑事审判的相关政策作为本案审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的涉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典型案件。为避免民营企业因负责人涉刑事犯罪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庭前积极对接社区矫正办,及时对被告人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尽可能采取较为缓和的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了“慎诉少捕”的政策倾向,这既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危及人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同时,通过加大罚金惩处力度,提高被告人的侵权违法成本。通过高昂的罚金数额对被告人形成“不敢、不愿、不想制假售假”的强大震慑效果,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这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方面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中院立足审判职能和工作实际,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创新工作机制,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和监督力度,努力为服务保障鄂尔多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