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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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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7 10:25: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城镇供用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费、各项条款及违约金。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对合同规定中约定年份的供热面积及热费、报停面积及热费进行了确认,确认的面积及热费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致。2021年,甲公司就乙公司欠付热费发出企业询证函,乙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上加盖了印章。但乙公司迟迟未付供热费,无奈甲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三份《城镇供用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履行支付基本热费义务,因其未履行义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热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对基本热费的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其催告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基本热费的证据,甲公司以诉讼方式向乙公司主张欠付基本热费,故对欠付基本热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原被告双方均为本土企业,康巴什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矛盾快速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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