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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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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09:30: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1系鄂尔多斯市某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赵某2担任公司会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洗煤厂副产品的运输计划协调、煤炭、焦炭批发兼零售、煤炭信息咨询等。

 

2017年4月至9月间,煤炭经营公司与内蒙古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煤炭购销合同、支付开票费以及资金回流的方式,让物流公司给煤炭经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税额31万余元,价税合计316万元。被告人赵某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指使煤炭经营公司会计赵某2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认证抵扣。

 

另查明,2018年10月15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将案涉税款及滞纳金补缴。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二审审理认为鉴于被告单位发生了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及其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具有自首情节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对于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在起诉至法院。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在涉税问题上,总书记强调“营改增”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规范征管给一些要求抵扣的小微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正是涉企案件中常见的刑事罪名之一,但理论上对该罪名存在较大争议。诸如“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等。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没有哪一种刑法理论或学说能够涵盖所有类型的虚开犯罪。经过仔细研究比对历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公布的涉税典型案例看,其打击重点无一例外的均是“无货型”“暴力型”虚开。故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部分区别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与开票企业无真实交易的事实,着重强调了被告单位系属于“有货型”虚开,即虽与开票方无真实货物交易,但其客观上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运输业务。因特殊历史时期,有真实运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无法抵扣实际成本,不得已向其他企业购买发票,以抵扣真实发生的运输成本,虚开发票的目的系核减实际产生的成本,并非骗取国家税款。

 

本案例避免机械理解和适用刑法205条,纠正过去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加以区分予以打击的做法,对于辖区内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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