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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企重大安全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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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8 10:16:19 打印 字号: | |

安全生产是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企业的经营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3月23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企重大安全事故案,邀请了部分工矿企业代表旁听案件庭审。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龙口镇某洗煤厂一楼从事启停皮带机工作,被害人刘某在二楼从事启停煤泥刮板机和清理煤泥工作,2021年6月14日晚,完成交接班后,他们到各自的岗位开展工作。由于疏忽大意,张某未察觉刘某在二楼煤泥刮板机机尾进行煤泥堆积清理工作,出于工作需要到二楼启动了刮板机,导致正在清理煤泥的刘某被绞进刮板机中,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围绕此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市域社会治理“579”法律服务“六进”工作相关部署安排,及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向各工矿企业介绍了我国刑法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及犯罪构成要件,并结合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生命之舟覆于疏忽。此次庭审观摩活动,既是警示教育,也是案例指导,传递着“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信号,也警醒每一个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法官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我们各大企业要时刻保持枕戈待旦的警觉,加强科技兴安,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定时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推动责任落实全覆盖,务必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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