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全区首发!鄂尔多斯市中院出台电子送达办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3-17 09:58:3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送达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出实招硬招,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规定,出台《鄂尔多斯市法院电子送达办法(试行)》,对全市法院送达工作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快更好的感受公平正义。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电子送达方式已经可以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送达。至此,所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形成的文书均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电子送达的优势明显,送达速度快、受众广、成本低,不仅可以大量节省人力物力,提高送达质效,而且可以大大缓解法院“送达难”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鄂尔多斯市法院电子送达办法(试行)》有哪些亮点?

 小编带大家一起揭秘

 

1、明确了除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其他所有案件的文书优先适用电子送达的原则,明确了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三书”送达原则上应通过送达平台进行送达。

 

2、修改优化了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将电子送达方式的告知和确认加入了地址确认书中,并将地址确认书与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合二为一,最大化方便当事人。

 

3、对于当事人确认过的己方送达方式及地址,要求必须录入华宇系统,并纳入绩效考核中,通过这种方式规范华宇系统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方便解决后续二审、执行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

 

4、对于有代理人的当事人,要求代理人应当首先确认当事人本人的送达方式和地址,以免在后续程序中因当事人不再委托代理人导致送达难的问题。

 

5、规范了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的送达程序,同时规范了以微信或短信(彩信)方式的送达程序。

 

当事人收到电子文书后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依然会提供。同时,全市两级法院将分别配置文书自助打印机,方便当事人24小时自助打印文书。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