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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内06民初308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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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1 16:53:5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选丽、林锋平、吕伊斌、孟根巴嘎那、王茵正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8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58.75元,退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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