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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31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国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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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14 18:52:31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屈燕、杨军、李俊兰、白云、苗媚成、李四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国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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