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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法院: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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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06 09:47:11 打印 字号: | |


①出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规定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一段时间以来,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必须提交文书生效证明。原因在于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生效的文书。但是由于当前法官工作任务繁巨,开庭、开会、出差等事务不能及时确认文书生效,有些当事人为开具证明要三番五次来到法院寻找法官,加之鄂尔多斯市域面积辽阔,当事人来回不方便,成本高,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解决当事人的实事和难事,以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鄂尔多斯市中院经过充分研究后提出该项举措,并制定规定。

②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均无需提供证明?

并不是。 关于无需提供证明的范围规定在第一条。是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需提供生效证明的总体规定。目前,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各种仲裁委的裁决书、调解书,还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于目前条件所限,我们现在免于提供生效证明的不包括仲裁委和公证机关作出的文书。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限于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作出的文书,其他法院作出的文书仍然需要提供生效证明。这里也不包括经自治区高院审判作出的生效文书。实际上,仲裁委、公证机关作出的文书、以及两级法院以外的法院作出的文书申请执行的占比较小,两级法院作出的文书申请执行占比相对较大,这样,能够解决绝大多数文书执行的困难问题。

③申请执行时当事人无需提交生效证明是不是意味着执行立案时不再审查文书是否生效?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我们规定不再需要提供证明,仅是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人民法院立案时仍要对法律文书是否生效进行审查。

④当事人不再提交生效证明,执行立案应当如何审查文书是否生效?

根据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规定下发之日作出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范围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立案的,执行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自行查询并打印法律文书生效信息,确认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执行信息系统的信息来自于审判部门的填写,故审判部门应在结案后填写案件生效信息。本规定下发日前作出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范围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立案的,对于一审法律文书生效的,应向案件承办人核实。承办人应按照执行立案工作人员要求在裁判文书上签字确认生效。对于经过市中院审判后生效的,应通过查阅、打印市中院电子卷宗送达证方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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