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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24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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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11 11:41:49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致枫、刘汇枫、赵树清、朱振杰、刘立枫、于占胜、杨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1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1015日上午09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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