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案情介绍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是第6064764号“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及所有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人及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内。2016年7、8月,被告人马某提供基酒联系假酒包装者,并向对方支付包装费用,包装假冒“金质习酒”,并通过物流寄递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后陈某某将上述300件假冒 “金质习酒”销售给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万元。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吴某与陈某某达成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牌,53度,500毫升/瓶)的合意,由陈某某负责联系,并提供基酒,被告人吴某负责联系包装材料并在贵州省仁怀市灌瓶、贴标、封装,然后通过物流寄递到呼和浩特市由陈某某向他人售卖。被告人吴某共为某某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40件,6瓶/件,共240瓶),并经物流寄给陈某某,陈某某转售给他人,被告人吴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8万元。被告人马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已全额缴纳。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已全额缴纳。
二、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涉及到两被告人因谋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数额的标准,违反社会经济秩序,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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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提醒
制假、售假者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利剑,一方面需要商家合法经营,另一方面运用刑法的手段打击制假售假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犯罪行为,归还全社会有序、稳步、健康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