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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金账户质押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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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晓燕  发布时间:2018-09-26 15:13:2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9月22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对兴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的账户811560105130006 5896(以下简称5896账户)中的9755148.91元和4360824.11元分别进行冻结。2017年2月28日,中信银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兴业公司在中信银行5896账户的执行。农业银行不服该裁定,于2017年6月12日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中信银行(乙方)与兴业公司(甲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专门用于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4鄂银贷字第EGSD070号)项下贷款。同日,中信银行向兴业公司实际发放贷款4211.59万元。2016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将贷款期限展期一年,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6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约定甲方兴业公司在乙方中信银行开立5896保证金账户。甲方应于2016年12月10日之前将人民币4000万元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合同第4.6条约定:“在主债务未获得完全清偿前,甲方授权乙方对保证金账户予以看管,并授权乙方冻结、占有并保管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支取或处分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兴业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向该账户存入1611.436158万元,同日,偿还借款1500万元。

2017年1月9日,中信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向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出具《说明》一份,内容载明:“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我行授信客户,于2015年6月25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211.59万,协议号811568000309,期限一年,并于2016年6月为其办理展期,协议号811568002245,期限一年。现该笔贷款余额为27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23日。现因业务需要将该公司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200万元转入该公司在我行一般账户中,用于企业资金周转,特此说明。”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以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本案中案涉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在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后浮动,但并未超出合同中的主债务数额与保证金比例,因此浮动后的资金仍符合金钱特定化要求,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信银行对账户5896内资金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质押保证金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保证金特定化离不开载体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由于账户本身没有交换价值,故账户质押的本质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担保财产,构成金钱质押。具体而言,债务人以账户向开户行质押,账户符合特户要求的,开户行在账户里的资金上成立质权。只有账户符合特定化的要求,账户出质后不能再由出质人自由使用,作为债权人的开户行取得对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才能成立质权。本案中,在兴业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乙方)签订的《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支取或处分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即乙方的书面同意审批作为其享有保证金账户控制权的重要标志。而兴业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支取的200万元,并没有中信银行任何书面审批文件,仅有中信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向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说明》一份,而中信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并非《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中的主体,没有支配控制该账户的权利,该份《说明》也无法证明中信银行行使了审批程序,仅仅是银行营业部对上级部门的情况说明,并无“申请审批”等字样内容,不能证明中信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了实际控制和管理。作为债务人的兴业公司仍然可以使用出质后的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也处于浮动状态,此种账户质押不符合质权成立要件,不能成立质权。同时,兴业公司与中信银行之间的金钱债务存在抵押、保证人等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再约定与主债务金钱数额相当的资金出质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中信银行对5896账户享有质权,其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准许执行兴业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的账户5896内的9755148.91元及4360824.11元,共计14115973元。

【评析】

一、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含义

保证金广泛存在于各类经济交往中,如招标、拍卖、房屋出租、住宿等。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则是指保证金存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各类保证金账户,由申请人或商业银行同意的第三人以及申请人与第三人共同存入的约定数额的资金,其目的在于控制商业银行业务风险, 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保证金账户系保证金存款人为担保商业银行特定业务中产生的债权,而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以区别于存款人开设的其他账户(如基本户、一般结算账户、退税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担保是指经保证金存款人与商业银行协商一致,商业银行在实现对保证金存款人或其担保的其他债务人的特定债权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以实现自己的特定债权。因保证金账户开设的目的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就保证金直接受偿, 故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实为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具备了担保所具有的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 故称其为保证金账户担保。

二、保证金账户担保成立的法律条件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质押保证金成立需同时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

首先,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因此在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以保证交付的金钱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兴业公司在中信银行设立的5896账户时间在先,签订《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时间在后,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显示5896账户为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因此在外观上与其他银行账户也没有任何差异,该账户不符合第八十五条“特户、封金、保证金”的特定化要求。

其次,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在性质上要求其具有公示性,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根本原因所在。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设立或变动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设定或变动的事实,若未采取法定的公示方式则不能发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一般情况下为转移占有,特殊情况下为登记。根据兴业公司与中信银行《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中信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兴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支取或处分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因此,书面同意审批作为中信银行享有保证金账户控制权的重要标志,而兴业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支取的200万元,并没有中信银行任何书面审批文件,兴业公司可以自由在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因此,5896账户不能满足《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转移占有的法定要求。

综上,5896账户内的资金并没有特定化,而且包括上诉人农业银行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无从得知该账户是否设有质权。商业银行对在自家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管理具有先天优势,如果允许中信银行将类似于5896账户这样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特定化并用以担保自己的债权,对其他债权人是极为不公的。

三、在信贷领域中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功能

按照常理分析,在信贷领域使用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形式实无必要且不合理。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获取资金而缴存保证金会使该部分的资金暂时无法使用,这与借款人的借款本意不符。本案中,双方约定兴业公司借款4400万元,中信银行要求缴存4000万元保证金,实际借款4211.59万元,缴存了1611.436158万元保证金,那对借款人兴业公司而言,约定缴存保证金数额与借款数额基本相当,兴业公司虽然实际未足额缴存保证金数额,但是兴业公司实际从中信银行处获得的使用资金只有2600余万元,与借款本意相差甚远,同时却要承担4211.59万元借款的贷款利息,因此,兴业公司因信贷业务设立5896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存在不合理性。

当然信贷领域使用保证金账户并不当然导致担保借款本身的无效及保证金协议的无效,保证金账户客观上能发挥担保的功能。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核心内容是保证金的缴存都是为相应债务提供担保。即便保证金与各笔债务并非一对应, 但在银行确定保证金数额及释放保证金的每个节点, 保证金与所担保的总债务数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却是一直确定不变的。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于:申请人在被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向保证金账户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被申请银行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数额与银行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之间存在约定的比例关系,且在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未成就前保证金存款人不得提取约定比例关系内的保证金存款。本案中,兴业公司与中信银行并未约定保证金数额与债权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是固定约定数额作保证金,亦不符合常理。

因此,只有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各方当事人达成质押保证金的合意,同时保证金账户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时,保证金账户的质押效力才能认定为有效。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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