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法院严打“拒执罪” 鄂尔多斯一男子拒不还车获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10-03 14:17:56 打印 字号: | |
  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3年6月7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案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路虎揽胜牌越野车,后被告马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移送执行后,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涉案路虎车。但被告人马某一直将涉案路虎车隐藏、转移,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民事案件立案执行后,马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于同年3月25日之前返还涉案路虎车。期限到后马某未履行返还车辆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马某司法拘留15日,但被告人马某仍未履行执行标的。2015年1月,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路虎车。至案发,被告人仍不返还、交出涉案路虎车,致使法院民事判决及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出庭后出具认罪、悔罪书,称2013年,法院就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己返还原告路虎车后认识到,此事对自己不利,便将涉案路虎车登记落户在别人名下,又抵账给他人,后经多次协商,对方不同意还车,故自己无力返还原物。但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意折价赔偿。

  再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其向原告赔偿涉案路虎车原车价款130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证人高某的证言、涉案路虎车的维修保养记录及结算单能够证实,法院就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时,被告人马某一直在占有、控制涉案路虎车,且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被告人马某出具保证书而不履行承诺,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处罚措施后仍不履行执行标的或折价赔偿,其行为亦属故意对抗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故对被告人马某作出如上判决。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