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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布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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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03 09:34:57 打印 字号: | |
  9月30日上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暨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司法行政部主任李娇主持新闻发布会,部分代表委员受邀出席,部分团队干警参加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党组成员、人事监察部主任乔瑞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了鄂托克旗法院打击拒执罪工作的基本情况。随后,刑事审判团队通报了1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件。

  下一步,鄂托克旗法院将继续加强“拒执罪”打击力度,以战斗姿态和决胜精神,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附拒执罪典型案例:

蒋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某欠王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9月17日利息按2%计算共计180000元,2014年9月18日起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由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王某付清。同时李某、蒋某、王某、折某对肖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生效,2015年4月17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书并予以立案;2016年4月2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告人蒋某称在乌兰镇没有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

  2016年8月1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蒋某所有的位于乌兰镇乌兰新村移民小区12号楼1单元501室住宅一套和位于本小区12号楼12号车库一套。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与王某鉴定协议书,并向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从轻处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时,结合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惩治、预防犯罪,教育公众的刑罚功能。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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