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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类案件的立案、裁判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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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02 15:35: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类案件的立案、审查裁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核

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3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1.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异议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或复议、变更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申请变更追加人(第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执行案件案号(异议案件号、仲裁裁决案号、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案号)及执行法官姓名;

(3)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起异议或复议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异议或复议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3.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的证明材料案件处于持续执行状态的,申请人应作出说明并附相关执行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向法官助理核实;案件已经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应提交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4.证明异议、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执行行为异议的证据材料至少包括:

(1)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行为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2)证明该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

执行标的异议的证据材料至少包括:

(1)执行法院作出针对异议标的执行行为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2)案外人系执行标的权利人的证据(如权利登记证书或信息、账户名称、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合同、占有情况等)。

申请复议的证据材料至少包括:

(1)支持其复议成立的证据;

(2)执行法院就异议审查、程序性终结或强制措施制作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应提交同时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卷的复印件;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同时提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及公证卷的复印件。

5.送达地址执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复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未变更的,应提交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或地址变更告知书的复印件,不需要另行填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复议,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当要求其本人填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并提交执行当事人执行期间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或地址变更告知书的复印件,并向其释明未准确提供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法律后果;提供复议件确有困难的,由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联系执行实施部门后调取。

二、立案与审查

1.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当受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4)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5)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6)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

(7)当事人对评估、拍卖、变卖提出书面异议的;

(8)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9)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10)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11)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12)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

(1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可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但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1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15)财产保全期间,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通知申请保全人后,申请保全人不同意所提异议。

2.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案外人以下列事由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当受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2)案外人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

(3)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

3.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当不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1)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2)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

(3)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4)当事人对拘留、罚款决定不服,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后,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6)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本身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7)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不服提出异议的,应转由评估机构答复,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8)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9)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10)企业法人财产不足,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11)企业法人财产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12)公司财产不足,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13)一人公司财产不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1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部门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的。

4.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案外人以下列事由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当不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1)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2)参与分配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指挥中心立案部门应告知其可申请参与分配,经释明后,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的。

三、异议、复议与审查

1.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程序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参加。案情简单的,合议庭可委托承办人单独主持听证调查后进行评议。

2.应当或需要举行听证的,法官助理应当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排定听证日期,并须于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听证程序。异议、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应一并送达。

3.申请人经依法送达未参加听证的,裁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其他听证参与人经依法送达未参加听证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4.向被申请人送达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申请人未提供准确地址或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按照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址或自然人身份证住址也不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裁定驳回异议、复议、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不予执行申请。

5.执行裁决合议庭应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对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30日内对执行复议申请作出裁定、60日内对追加、变更申请作出裁定、15日内对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作出裁定、30日内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附则

1.本意见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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