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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采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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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18-03-06 12:16:5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劳务价格有争议。鄂尔多斯市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伊旗预备役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鉴定审计报告》(鄂鼎基字(2013)第8号),对已完成主体工程劳务价格作出的鉴定结论为483872元。一审法院向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二公司的回复是“主体结构建筑的劳务价格约占主体结构建筑和二次结构装修价格55%以上”,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便函》亦称“伊金霍洛旗2009年至2010年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办公楼基础、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占基础、主体、二次劳务价格款之和(含小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比例在50%以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劳务价格为238元/平方米,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筑量为6671.47平方米,根据询价,按照主体结构建筑的劳务价格约占主体结构建筑和二次结构装修价格55%计算,则已完成工程量的劳务价格为:238元/平方米×55%×6671.47平方米=873295元。鉴定报告的劳务价格为483872元,即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劳务价格是72.53元/平方米(483872元/平方米÷6671.47元/平方米),主体建筑的价格还未占到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价格的1/3,与询价结果相差甚远。该鉴定报告仅就已完成主体工程劳务价格作出鉴定,并未对全部工程的劳务价格作出鉴定,也未计算出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在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劳务价格中所占的比例,故该鉴定报告并不科学。所以法院未采信鉴定报告,而是结合市场询价结果及合同约定价款,酌情按照主体结构建筑的劳务价格约占主体结构建筑和二次结构装修价格58%的比例认定劳务价格,更加公平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1)伊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23日) 二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9日) 再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2015年8月3日)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8日,福鑫公司与四通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公司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四通公司以238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担伊金霍洛旗预备役训练中心700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及3000余平方米干部周转房主体及二次结构装修劳务施工。双方约定的劳务核算程序为:“由甲方(福鑫公司)技术员在每月25日,将乙方(四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由甲方将乙方所得的劳务费汇总报财务”。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劳务工程款,四通公司主体工程完成二层封顶,福鑫公司付完成产值的70%,主体工程全部封顶付完成产值的70%,工程竣工验收付劳务承包造价95%,扣5%作为质保金”。四通公司施工至2009年冬天,合计完成主体工程面积为6671.47平方米。福鑫公司先后向四通公司支付了59万元劳务费。2010年3月,四通公司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遭到福鑫公司的拒绝,福鑫公司强行解除了双方劳务施工合同,并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1)伊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福鑫公司给付原告四通公司劳务施工费920662.86元(6671.47平方米×138元/平方米),减去被告已付原告劳务施工费59万元,下欠330662.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四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鑫公司不服,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鄂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鑫公司仍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内民申字第738号民事裁定,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裁判理由】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福鑫公司应该以什么标准支付四通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2009年8月8日,福鑫公司与四通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面积是10700平方米,主体建筑及二次结构的劳务价格为每平方米238元。但四通公司施工仅完成主体建筑面积6671.47平方米,后福鑫公司与四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四通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福鑫公司以工程未全部完工为由不同意,应由福鑫公司承担按何标准支付劳务费的举证责任。鄂尔多斯市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伊旗预备役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鉴定审计报告》(鄂鼎基字(2013)第8号),仅就已完成主体工程劳务价格作出鉴定,并未对全部工程的劳务价格作出鉴定,也未计算出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在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劳务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一审法院向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二公司的回复是“主体结构建筑的劳务价格约占主体结构建筑和二次结构装修价格55%以上”,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便函》亦称“伊金霍洛旗2009年至2010年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办公楼基础、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占基础、主体、二次劳务价格款之和(含小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比例在50%以上”。在鉴定报告未就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在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劳务价格中所占比例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信以上询价结论,认定本案中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占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劳务价格的比例为58%,并无不妥。238元/平方米,虽然是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格,但是《劳务承包合同书》是在纠纷发生之前,福鑫公司与四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价格应是符合本地区同行业当时的市场价格的,否则双方也不可能达成该协议。故,本院认为,就本案中争议的劳务价格,按照238元/平方米的价格乘以58%的比例计算,是符合事实的,也是公平、合理的。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院再审查明,一审法院向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且上述二公司已经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回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3年8月22日15时的法庭审理中对二公司的回复进行了出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故再审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鄂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裁判分析】 本案的分歧点就在于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鉴定人被誉为“科学的法官”,其所作的鉴定结论被誉为“证据之王”,由此可见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分量。但是,鉴定结论也仅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其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在实践中,不少法院、法官都一味地依赖鉴定结论,凡是鉴定结论就一律采信,有时候甚至都不加以审查,认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以及当事人更愿意相信“专家的意见”,再有就是法官由此可以推卸责任,如果案件出了问题,那也是鉴定机构的责任。事实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并非完全的客观过程,从检材的收集到分析以至最后鉴定结论的出具,其实也是鉴定人的主观活动过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更体现了其主观性。因此在对待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予以审查认定。就本案而言,涉及的是建筑工程的劳务价格,对于劳务价格的鉴定,本就不同于建筑工程本身,与建筑工程本身相比,劳务价格的鉴定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首先,不同地方的劳务价格不同,这与该地的经济发展以及人力市场行情有关;其次,不同时间段的劳务价格也不相同。而且,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尚未完工,且涉及到主体结构和二次装修,所以还需区分主体结构与二次装修的劳务价格,因此本案中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的劳务价格鉴定相对就更难一点。鄂尔多斯市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伊旗预备役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鉴定审计报告》(鄂鼎基字(2013)第8号),该鉴定报告仅就已完成主体工程劳务价格作出鉴定,并未对全部工程的劳务价格作出鉴定,也未计算出主体工程劳务价格在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劳务价格中所占的比例,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根据法院对当地同类企业及价格认定局的询价,主体结构建筑的劳务价格约占主体结构建筑和二次结构装修价格的比例为55%以上,据此得出的劳务价格与鉴定结论的劳务价格相差很大,所以虽然有鉴定结论,但是该结论与本地区实际不符,法院经过询价以及法官的综合认定,最终没有采信该鉴定结论,正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定,按照市场询价结果认定劳务价格,更加科学,也更加公平和合理。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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