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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风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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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鄂尔多斯市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14 11:28:41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行使的诉讼权利。

(4)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诉讼风险提示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予立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载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予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8、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不提交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告知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不实,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 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 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 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 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 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 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 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 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 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 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 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责任编辑:鄂尔多斯市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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