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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考核,让监督更加高效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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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04 14:57:5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2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关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运行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

  不可否认,法院系统的考核排名制度对提升审判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院工作发挥过重要作用,通过考核排名的抓手丰富了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指导方式。同时也不可否认,由于考核排名特别是审判质效考核,导致法院系统内部出现盲目追求数据上的“繁荣昌盛”,而忽视了审判监督管理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三者之间的平衡。审判质效是法院系统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压力之下,审判质效似乎成为法院工作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一度成为衡量某法院工作优劣的唯一标准。拿审判质效当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调解撤诉率来说,为追求较高的调解撤诉率,法官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进行调解,尽管最终达成调解撤诉,调解撤诉率也上升了,但司法效率却下降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竟然成为奢望。

  包括调解率在内的执行到位率、服判息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当分子不变时只需将分母做大,即可实现数据的全线飘红,分母做大的方法就是数据造假,想方设法地增加收结案数。而结案均衡度、结案率等指标迫使很多法院以年底不收案等方式进行人为操作,引发群众强烈不满。以数据马首是瞻之后,数据的确好看了,排名的确靠前了,但是那些复杂疑难案件依然没有结案、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依然没有破解,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掩饰。考核排名让法官每办理一个案件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效率与效果的统一,而是考虑如何让质效更加优化,这样的思维模式使得法官办案瞻前顾后,严重束缚独立审判的手脚。

  取消考核排名不等于放松审判管理、弱化审判监督,而是让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取消排名之后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约束性的指标必须发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寻找最佳平衡点,不可偏废。审判管理及监督的高效要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强度、保障司法公正高效为基本原则,例如设定发改重审指标时,应该细化评价标准,应基本分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新证据出现等详细标准,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发改重审案件都进行处罚,将工作态度问题与争议性问题分别对待。

  取消考核之后,管理与监督只能不断加强不能弱化,还要厘清审判独立、审判监督、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及边界。取消考核之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不能弱化只能加强,除了审判执行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之外,还应该在法院的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报道等诸多方面给予指导帮扶。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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