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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晨诉“我是歌手”官微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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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4-12-22 15:34:08 打印 字号: | |

        因“我是歌手”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漫画与自己的相同,丁一晨将湖南卫视和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我是歌手”官方微博相关侵权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丁一晨是位职业漫画家,曾以“丁小点”为主角出版过《好想回到小时候》、《走你,小五》等漫画作品。2012年1月8日,丁一晨在其新浪个人微博中发布了一组以丁小点为主角的“我!明!天!要!考!试!!!!”漫画(以下简称考试漫画)。

        湖南卫视注册并经营“我是歌手”新浪微博。2014年1月21日,该微博发布了一组“星期五:人生唯一有意义的一天”(以下简称星期五漫画),该组漫画使用丁小点为主角人物,虽然所配文字及故事情节不同,但其中6幅漫画与考试漫画相同,其余漫画均改编自考试漫画。湖南卫视辩称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的微博,“我是文二哥”改编了丁一晨的考试漫画,其未再编辑修改;且星期五漫画由图文组成,不认可与考试漫画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卫视虽然提出星期五漫画转载自“我是文二哥”微博,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漫画对考试漫画进行改编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取得了丁一晨许可,而且星期五漫画没有注明转载出处,也没有为丁一晨署名,所以我院认为湖南卫视的行为侵害了丁一晨对考试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漫画虽然是图文结合的作品,但其中的绘画是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是作者主要的独创性表达所在,文字及故事情节的不同不足以否定星期五漫画改编自考试漫画的结论。最后,法院认定湖南卫视经营的“我是歌手”微博发布了一组“星期五漫画”,该漫画没有经过许可擅自改编了丁一晨的漫画,对丁一晨构成侵权,判决湖南卫视向丁一晨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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