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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
——鄂尔多斯中院等9部门签署备忘录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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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余丽  发布时间:2014-11-04 14:50: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尔多斯市文明委召开了全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座谈会。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市铁路办、市民航分局9部门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的签署是各部门共同协作,推进诚信建设、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备忘录》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一是全市两级法院推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备忘录》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备忘录》确定惩戒的具体范围及措施主要包括9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在购买不动产方面进行限制;三是在转让、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进行限制;四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不良信息中公示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名单信息;六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借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予以限制;七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八是限制被执行人办理出境手续;九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处罚力度。

  《备忘录》规定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备忘录》规定了对信用惩戒被告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备忘录》还规定要建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明办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惩戒失信联席会议制度。

  下一阶段,市中院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积极落实《备忘录》各项规定,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切实发挥“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责任和联动机制的职能作用,为“诚信鄂尔多斯”建设增添正能量。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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