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虹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分享到:
作者:李永峰  发布时间:2014-07-15 17:37:5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7月10日15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宁虹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宁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付东(宁虹雇佣的会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已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宁虹集资后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给他人还本付息、为自己及他人购买豪车和房产、名表名包,奢侈品等。截止案发共向76人非法集资5 050 105 908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829 735 275.89元。原审被告人付东明知宁虹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宁虹提供账号、替宁虹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帮助宁虹非法集资4 405 563 228元,但其未使用诈骗手段帮助宁虹非法集资,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宁虹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其虽主动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付东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对宁虹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付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0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