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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就公职人员工资被划扣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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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审旗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3 10:20:16 打印 字号: | |
  我院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过程中,通过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梳理,发现部分群众对公职人员因承担担保责任,在法院执行环节工资被划扣的问题上意见较大、有怨言,反映强烈。为此我院立即就该问题专题调研及整改,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2013年相关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2013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561件,其中民事案件4215件,民间借贷案件为2581 件,占民事案件61%。执行案件939件,其中因执行被划扣工资的公职人员有700余人。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部分公职人员因参与担保、工资被扣,生活困难,工作积极性不高。

  2、法院在执行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时,认为执行担保人的工资是最有效的方法,不追究主债务人责任,致使债务人逍遥法外,而全部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3、法院的工作方法简单,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倾向,将案件执行矛头转向担保人。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我院通过分析,群众反映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法院干警工作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及工作方法欠妥所引起的。特别是在工作方法上,我们还有很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如因法律释明工作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及法院做法不理解,再如在查明主债务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又不及时召集担保人召开协调会,造成担保人误解法院不作为等等,都反映出我们在工作方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四、法律对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1、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们审判实务遇到的案件基本全部为连带担保,即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执行环节,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执行顺序,法院有权选择对有财产的担保人进行执行。

  五、解决措施

  1、加强干警队伍教育,增强干警工作责任心,规范执行人员工作行为。对此,我院正在起草制定执行人员执行规范,从制度层面规范执法行为。

  2、对执行案件我们要求首先依法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

  3、对主债务人无力履行的,依法对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包括划扣工资等措施。但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解释工作。在我院起草的执行行为规范中已经将该项内容列入。

  4、对于划扣工资的,我院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划扣比例,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规定的刚性执行和担保人的生活保障。我院规定:对于单职工家庭划扣工资比例为50-60%,对双职工家庭划扣比例为60-70%。

  5、从2014年开始,我院纪检监察室对审判执行案件进行抽查;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督查。此项工作内容也已经通过工作制度进行了确立。

  6、我院已经将执行权与监督权分离,由审监庭行使执行监督权,以此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7、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理解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对担保法中担保人责任要有明确认识。

  六、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在内部整改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由旗政府向各职能部门发文件,要求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民间借贷、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引起干部职工的重视。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审慎参加经济活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由司法局等具有普法职能的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3、可考虑安排法院在旗绿色乌审大讲堂组织举办专题法律讲座。
责任编辑: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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