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中院民四庭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对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民生案件,及时深入基层了解案情民情,做到公正公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近日,该庭在受理一起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时,意识到农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纠纷切实关系着农民基本权益和生活保障。在认真研究了案卷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驱车赶往达拉特旗昭君镇和胜村,深入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经过一天的实地调查,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当事人郭某父亲的危房在2006年村容村貌改造工程中被拆除。2013年8月,经镇政府及旗政府批准,同意郭某父亲在原宅基地上盖新房。城拐一社的负责人刘某认为原宅基地已经归集体所有,因此郭某父亲应当向社集体交纳土地使用款。在盖房过程中刘某对郭某父亲进行了多次阻拦,后郭某代其父写下了欠社里4000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对于该欠条的事实及郭某父亲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在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过程中,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中院法官们对案件的重视,认为自己切身利益有望得到法律公正的保护,并表示将会理解并尊重中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