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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成时尚 涉卡犯罪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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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存福 杜博  发布时间:2014-01-17 11:11:07 打印 字号: | |

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可以满足许多人超前消费的需求,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如今,许多持卡人通过刷卡购物、购车甚至购房,享受到了提前消费的快乐。然而,使用信用卡若是缺少了诚信又会怎样呢? 

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李某是杭锦旗某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并不高,但年轻人对新生事物总是乐此不疲,于是他提供了相关手续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三万元的信用卡。20133月份,李某收到了银行寄来的信用卡,从来没有使用信用卡经验的他无比兴奋,通过刷卡购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手机并通过“套现”将卡里的钱几乎全部取出并用于日常消费,这次他共计透支金额为29322.08元。然而,当初刷卡的时候只是看到了卡上“数字”的变动,却没有想到那实际是在透支着自己明天的信用。法律意识欠缺的李某,并没有在到期还款日前将欠款打入该信用卡,认为只要今后将欠款还上即可。后经过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催要,李某也均以无偿还能力拒绝偿还欠款。 

多次催要未果后,杭锦旗农业银行向旗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等程序,确定了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旗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杭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1223日,经过我院一审审理认定,李某经过了银行的5次催收并经过7个月仍未偿还欠款,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截止20131029日,李某所持信用卡透支的本息达32321.7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我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另,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将可能受到开除的处分。 

法官说法: 

当前,信用卡已经广泛的被公众使用。但是部分持卡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的现象,一方面没有顾虑的透支消费甚至“套现”,另一方面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按期偿还欠款,也导致了逾期还款甚至无能力还款的现象频发。经分析我院近期受理的几期得出,一般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点:1、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信用卡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相当一部分持卡人不清楚恶意透支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2、诚信缺失,他们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通过各种手段取得银行信任,信用卡到手后肆意刷卡挥霍,不予偿还欠款,并且以各种手段逃避银行催款。3、部分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与他人,借卡人疯狂消费后杳无音讯,出借人也拒不支付欠款,从而触犯了刑法。4、贪图享乐,不计后果。部分被告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为后来无法偿还欠款埋下了祸根。 

杭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慎之又慎。办理信用卡您首先应做到: 

1、一定要在用卡前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认真研究,以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千万不要逾越信用卡诈骗罪这条底线。2、办理信用卡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不要一味地追求超前消费,要考虑到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3、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好的信用记录会直接影响到个人购车、购房等贷款的办理。因此要诚实守信,按时偿还欠款,为自己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记录。4、一定不要通过信用卡来套取现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为规避风险,银行应做到: 

1、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一定要对客户的征信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要综合考量客户的消费水平、偿还能力决定是否给其发卡。2、一定要履行高度的告知义务,告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存在的风险。3、定期对客户的风险予以评估,合理控制信用卡发放的风险。 

如今,办理信用卡超前消费,已然成为一种新时尚改变着一代人的生活方式,然而这种“信用”的提前消费,要以诚信做基础。同时,杭锦旗人民法院承诺:以刑事审判办理“铁案”为目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审理每一起刑事案件,践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为构建平安杭锦、法制杭锦、新型杭锦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丁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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