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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旗法院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的
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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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旗法院 刘喜平 )  发布时间:2013-12-03 10:02:53 打印 字号: | |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具有方式灵活、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因为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们各自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值得每位司法工作者探索和总结。

  一、伊旗法院诉讼调解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伊旗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1.调撤率变化幅度不大。两年多来,该院案件调撤率的平均值为73.78%;最低值为73%(2011年),最高值为74.56%(2012年)。

  2.不同案件的调解率差距较大。婚姻家庭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案件调撤率较高。其原因主要是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案件案情简单,案由单一,易于调解。其他案件由于案情较复杂、案件类型多,调解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3.诉前调解率较高。伊旗法院立案庭承担简易案件速裁工作,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以当事人请求需要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该工作主要由立案庭的法官完成,从调解的成效上看,立案庭的庭前调解效果较好。

  4.调撤率与审判效率呈正比,调撤案件比判决案件所花时间普遍要少。反映出只要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方法得当,不仅不会降低办案效率,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诉讼调解是定纷止争之道,是一门高深的办案艺术,更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调解成功与否,与法官的调解方法与技巧密切相关。伊旗法院近年来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其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调解经费的投入,建立奖惩长效机制,把调解任务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评,将调解成绩与评优晋级相挂钩,把调解工作作为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一是年初对各业务庭、人民法庭下达调解结案率指标。二是院党组及时研究出台调解工作指导意见,每月评选一名调解能手,进行奖励。在制度激励下,各业务庭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法官乐于在调解方面花精力、下功夫,全院形成比调解结案率、比调解技能、比调解效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能力和技巧的交流培训,全面提高调解水平。充分利用法官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调解经验,组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积极采取传、帮、带的经验积累模式,努力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

  (三)庭前调解得到重视。庭前调解主要是指在立案前后,案件到达民事审判庭前,由立案庭专设的调解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程序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伊旗法院庭前调解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主动出击,将立案与调解相结合。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时,立案法官即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询问是否愿意由速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同意,立案法官立即将案卷移送速裁庭,由速裁庭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二是了解案情,把握焦点,找准调解方向。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对产生的矛盾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准确判断是非曲直,找准平衡点,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确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四)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方法。调解是一门艺术,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伊旗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一条“观言察色、耐心倾听、仔细发问、准确判断”的方法。通过观察当事人形态和表情了解其心理状态和思想倾向,明析调解工作思路。对有初步调解意向的案件,趁热打铁,及时调处,及时送达调解书,防止反复。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阶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运用各种调解技巧,把双方当事人意见引向一个共同点,把各方当事人引向利益的结合点。对一些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调解法官坚持“稳”字当先,耐心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冷静下来,再寻机做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使用“冷处理”的方法达到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对一些怨气很重、见面容易发生冲突的当事人,先进行背靠背做通工作,再面对面达成调解协议。对固执的当事人,巧借外力,依靠亲戚朋友、村委干部、邻居、代理人等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法院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通过总结伊旗法院诉讼调解的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法院调解的程度。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指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途径和办法,形成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作共赢的局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可行性,通过加强培训,深化人民陪审员对调解制度和调解工作的认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水平和调解技能,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特殊优势,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审判人员要站在我国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正确看待诉讼调解,纠正调解“否定与替代论”观点,克服畏难情绪,提高运用调解解决诉讼纠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不断丰富调解艺术,加强交流与培训,提高法官调解能力。针对民事审判人员年轻化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调解经验,编写调解方法、技巧的手册,对法官进行培训。二是邀请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三是鼓励和支持年青法官针对调解出现的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研讨工作,从而丰富和充实他们的相关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法官之间也应当经常性地进行交流,使法官在调解时能够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四)不断规范调解工作的程序,努力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机制。伊旗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了“调解与裁判适度分离”的体制。即在立案庭成立庭前速裁庭,在立案后将所有可能调解的案件由速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基层法院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将调解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在法院送达起诉材料时主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同意则进行调解。如果庭前准备程序结束时,调解仍未成立,则调解终结,案件进入审判庭。审判庭在审判程序中同样加强庭中和庭后调解,法官在庭中调解时充分给予当事人协商的机会。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但由于庭审时间限制未达成调解方案的,庭后可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如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则及时解决决。   

  (五)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法院调解的程度。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指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途径和办法,形成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作共赢”的局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可行性,通过加强培训,深化人民陪审员对调解制度和调解工作的认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水平和调解技能,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特殊优势,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责任编辑: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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