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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中院“五项举措”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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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王瑞山 田乐  发布时间:2013-10-15 11:22:19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随着鄂尔多斯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与之相伴的是涉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民生纠纷也不断增长,诸如相邻纠纷、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纠纷、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等纠纷。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如何把此类纠纷妥善审理好、处理好,达到息事宁人,同时通过长期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帮扶有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走出贫困,不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民族团结双赢,始终是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干警案头上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市中院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从审判执行工作角度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民族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传递着司法正能量。

  特别是今年8月份以来,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中院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民族团结,和谐发展”为活动月主题,组织法院干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全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在8至9月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重点开展了如下活动:

  一是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市中院网站“普法天地”完善相关内容,为少数民族群众及其他民众熟悉法律规范、诉讼常识提供了平台。在中院内部设立了宣传民族团结有关内容展板。在“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中,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以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加深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同时选取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实地公开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9月份市中院深入达拉特旗靴铺窑子村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就地为当地村民解释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逐渐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文化素养。

  二是开展节前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困难。面对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市法院领导、干警从2012年3月份“三到”活动开展以来,积极响应市委号召,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了以党组成员带头结对帮扶,全院干警积极参与“下基层办实事转作风”的良好工作局面,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能动司法促和谐”的司法为民理念。在“三到”活动中,市法院干警们为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困难户解决实际困难、想致富门路。今年中秋节前,市法院艾飞副院长带领审管办主任杨贞、民二庭庭长张越锋及两个部门的部分干警再次驱车前往达拉特旗张铁营村、草原村、石化社区、北大社区看望慰问“三到活动”中结对帮扶的贫困户,并为八户贫困户送去了4000元慰问金及月饼等慰问品,把温暖送到了贫困户的心中,使帮扶户对今后的生活更增添了信心和希望。中院慰问的领导们到街道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共同探讨帮扶办法:主动联系街道办事处、民政局为贫困户申请廉租房、最低生活保障;积极协调当地红十字会,在身患残疾的贫困户与社会公益组织之间建立救助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促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通过结对帮扶,实实在在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融洽了干群关系,特别是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从而树立了干群友好相处的典型,使民族团结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三是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与法院干警道德建设同步开展。如通过道德讲堂、评选身边好人、宣讲身边对民族团结有特殊贡献干警的感人事迹,领会和把握诸如全国优秀法官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王存柱等法官先进事迹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努力在法院营造学典型做先进的浓厚氛围。以此来提升青年法官司法水平,提高全院干警职业素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建设,为全院干警更好地开展民族团结工作奠定了很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市中院8月15日上午举办了一期以“用道德守护好司法的公平正义”为主题的道德讲堂活动。8月16日,又开办了“青年法官职业素养专题培训班”,分别邀请国家法官学院王立教授和内蒙古妇女干部学校双世荣副教授前来授课。 

  道德讲堂及“青年法官职业素养专题培训班”活动的开展,得到了院党组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道德讲堂”的举办,使干警进一步了解了“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等道德经典;而“青年法官职业素养专题培训班”的举办,对青年法官乃至全体干警进行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院干警通过学习不断地提升职业素养,加强自身约束,严守法官纪律,全力以赴为提升审执质效贡献力量。办好“道德讲堂”和“青年法官职业素养专题培训班”已经与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单位创建、民族团结活动的开展融为一体,成为实现人文关怀、共建精神家园的有形平台。

  四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警的业务骨干作用,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少数民族干警。比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昂素人民法庭作为鄂托克前旗蒙古族最为集中的牧区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大局抓审判,围绕审判抓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适用的治安防范、调解纠纷的方法,通过少数民族法官们的积极努力,该法庭为当地社会治安做出了积极贡献,该庭先后荣获多项荣誉,每一项成绩背后都记载着少数民族法官们的努力,写满了少数民族干警的追求。生活上院领导想少数民族同志之所想,每逢过年、过节,单位都要派人登门拜访。富有特色地为本院同月过生日干警举行集体过生日的活动很好地凝聚了干警的团结力。

  五是作为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长期机制,中院历来就把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保障蒙古族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好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重点,从诉讼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蒙古语文的学习和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蒙文诉讼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民族团结。

  (一)合理配置双语法官。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蒙文审判工作,带头学习、宣传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并在日常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为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院党组在各业务庭中至少配备一名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每个业务庭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的双语法官和书记员。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太精通汉语的蒙古族牧民的欢迎。

  (二)注重蒙语庭审活动。为了确保蒙文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案件质量,各业务庭除配备了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和书记员外,还从各业务部门抽调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组成专门的蒙文案件合议庭,凡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蒙古族,且当事人感觉用蒙文诉讼更加方便的,一律由蒙文案件合议庭负责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为蒙古族,且不善于使用汉语的,一律指定翻译人员专门为其提供翻译。通过加大蒙语庭审的力度和比重,全面开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庭审活动,且在庭审活动中认真做到充分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蒙文裁判文书的制作。多年以来,市法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根据当事人的使用习惯和实际需求,分别用蒙汉两种文字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从案件的合议到裁判文书的制作、核稿、签发等环节中,始终都有一名副院长参与、把关,确保了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开展蒙文诉讼服务。市法院在各审判区内,均有蒙汉两种文字的诉讼指南手册,包括审判法庭都设置了蒙汉两种文字的标牌,让蒙古族当事人在参加庭审时很快就能找到参加诉讼的位置;还向当事人发放蒙汉双语的诉讼服务指导手册、便民服务卡、案件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五)抓好双语法官的培训。市法院深刻认识开展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院党组高度重视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双语法官继续深造,提高学历水平;选派双语法官参加全国和全区性的双语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双语法官到友邻省区法院进行经验交流,共同探讨蒙文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购置蒙文输入软件,配置给各业务庭,既方便了蒙文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有效提高了蒙文诉讼案件办公、办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真正实现了双语审判和双语信息化、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

  (六)积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市法院除在审判工作中积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外,在日常工作中也非常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单位名称、牌匾等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蒙汉文并用。机关公文、裁判文书坚持蒙汉并行。在一些重大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将贴近百姓的、百姓最急需的法律文件翻译成蒙文,并印制成蒙汉两种文字的宣传册,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不同的需求发放给他们,受到了广大蒙古族群众的青睐。此外,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市法院坚持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蒙汉两种文字的《法院工作报告》,受到了蒙古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好评。市法院在召开各类会议以及重要活动时,都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制作会标,认真把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市法院已经并会长期将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在涉及少数民族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将民族团结这条主线所焕发出的正能量传递到每一个当事人心中。今后工作中,市法院将继续以卓有成效的实际行动,以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并辅之以有效地法制宣传、对有困难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有效帮扶,以此来把党的民族政策贯彻好、落实好,从而为保障好蒙古族群众切身利益做出不懈努力,为促进民族大团结、为推动全市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办公室 王瑞山 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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