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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索赔要说法,法官一朝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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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三庭 苗繁盛  发布时间:2013-10-11 15:57:58 打印 字号: | |
  2001年8月3日,高某自驾四轮车在谢某的砖厂给用户李某运砖,回归途中因疲劳过度致使其驾驶的四轮车翻车,致高某受伤。高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最终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为此,高某认为自己和谢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请求谢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9935.16元,由此开始了十多年的索赔路。谢某认为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高某自己揽活给别人拉砖,运费也是由用砖户支付,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和高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某上诉之后,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谢某与高某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判决驳回了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高某仍然不服,2005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审查后又依法裁定驳回了高某的再审申请。高某仍然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于2010年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于2011年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高某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费变更为1023005.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是以自己的车辆及技术和劳动独立完成送砖任务,是一种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谢某在其劳动中并不获利,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民三庭哈斯副庭长接到案件后,对该案高度重视。一是该案历时较长,从2001年到2013年长达12年之久;二是该案的医疗赔偿数额变化大,从2001年的7万多变更为100多万;三是案件的审理较为曲折,往返历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四是当事人较为特殊,高某因本次事故致残,谢某现病重在床。为此,承办法官调取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所有案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专程到当年的事发当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实地进行调解。

  承办人及合议庭认为,仅仅依法判决,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更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为此,承办法官三次到实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经过长达12年的索赔纠缠,积怨已久,调解工作收效甚微。但是,若是依法判决,则就是是与非的问题,要么全部赔偿,要么驳回诉求,这样的结果并不是法官乐于见到的,且依法判决之后势必会引起败诉方的强烈不满,进而可能成为涉诉上访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十分不利。为了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诉争,合议庭在二审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人与合议庭其他组成成员分别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就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解释,明确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动之以情,解开双方心头上的疙瘩,疏导十多年积怨,经过整整一天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真正使得双方从内心上接受了法官们的意见,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法官的真心、耐心所感动,彻底解开纠缠十多年的心结,明白了继续的诉争后果,最终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一次性支付高某8.5万元现金,且当场履行完毕。案件调解后,当事人双双握住承办法官的手……

  调解,作为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和方法之一,贯穿于人民法官对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本案只是一个缩影。在日常工作中,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民三庭法官都十分重视“说理”的过程:首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当事人释“法理”,分析案件的缘由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在向当事人明“事理”的过程中耐心给当事人做工作,兼顾法理人情;最后,帮助当事人从伦理道德、人性、人道的角度分析案件,告诉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哪里,解决的办法在那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案诉争12年能够圆满调解解决,与民三庭法官“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分不开,也与承办法官不辞劳苦、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以及丰富的调解经验、恰当的调解方法分不开。

  在和谐社会、为民司法的大背景下,调解结案是案件审结的最佳途径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突显时期,调解结案更能彰显一定的社会意义,也是人民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民三庭 苗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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