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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法理人情,平衡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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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 民三庭 苗繁盛  发布时间:2012-02-03 15:09:1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初,我院民三庭受理了浙江省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公牛电器公司)诉高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公牛电器公司诉称,达拉特旗工商局对高某经销的土特产门市部进行检查时,查出高某土产门市部销售假冒公牛品牌的伪劣商品,工商局认定该侵权行为后,当即责令高某停止侵害,并扣押了高某所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高某违法销售假冒公牛电器公司生产的公牛插座,给公牛电器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最重要的是损坏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加之权利人维权意识不足,该类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由于该类案件的典型性和高发性,民三庭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慎之又慎地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发现,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不仅是侵权人受利益的驱动,还有部分侵权人不知道自己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商品(假冒)进行销售是否侵权。首先,侵权人不了解法律,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了解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不知道何为侵权,这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侵权人不了解辨别注册产品真伪的方法。有一些名牌产品是近年才进入本地市场,商家对产品的宣传不够,特别是辨别真伪的方法宣传不够,导致侵权人无法知道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鉴于上述原因,合议庭认为,商品侵权的出现,不只是侵权人原因,还有其他综合因素共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仅仅依据现有的法律把所有的责任全部归责于侵权人,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承办法官哈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多方面入手,以期让双方取的谅解,达成调解。一方面,侵权人一方无法辨别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是侵权产品,且侵权人销售数额不大,本身做的也是小本买卖,无力承担巨额罚款;另一方面,考虑到法院必须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依法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哈斯法官的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事实的本质所在,诉讼一直进行下去不仅不能最快的解决问题,也将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对于高某来说,可能面临的是巨额罚款,对于公牛电器公司来说,诉讼的最终胜诉可能使得其他当地的销售商对自己公司的所有产品望而却步,这就偏离了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本意。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侵权人高某适当的赔偿公牛电器公司5500元的侵权损失,公牛电器公司不再追究高某此次的侵权责任。该调解协议的达成,既惩处了侵权行为,引导其他销售商不再侵权,又维护了公牛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该案的调解,一方面是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合则两利,分则两害,最终使双方认识到问题的根本所在,也认识到法律是严肃的,但也不乏温情,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使得办案人员更深切的体会到,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审理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灵活运用法律,使得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而不能僵化地套用法律,使结果合法但不合理,最终达不到平息矛盾、息争止诉的目的,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中院 民三庭 苗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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