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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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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准旗法院 执行局 张利民  发布时间:2012-02-03 15:06:0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也逐年攀升。客观而言,民间借贷一方面活跃了资本市场,另一方面也因其本身的隐蔽性而产生了不少问题。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人们有关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的观点各异、众说纷纭。对此,笔者表示以下观点:

  首先,民间借贷因意思自治原则而获得正当性根源。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也叫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表现之一。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其次,民间借贷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诚信原则的内在涵义与要求,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诚实而不隐瞒欺诈,守信而不食言违诺,则为正当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平原则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已成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起着指导作用,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在民间借贷中隐藏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行为,尽管当事人无法取证,也应在案例中设法查清事实,努力引导民间借贷案件健康化发展。

  再次,民间借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权利滥用。在逐年上升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笔者经常可以体认到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对此我们可以从利率、无效法律行为等角度切入去规避民间借贷带来的负面效应。为防止权利人权利滥用,我们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考察,一方面从权利行使中的行为以及对相关方面利益的尊重状况来推定其内心状态,看其是否具有以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故意或过错,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尤其要指出的一点是对贷款人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征税,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就已经明确予以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给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甚至直接判决当事人履行应纳税款义务,并在案件执行中予以代扣转入国库。
责任编辑:准旗法院 执行局 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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