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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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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晶花  发布时间:2009-03-18 16:38:37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以来,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始终把调解结案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几年来,鄂前旗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专门成立案件速调中心,在审判工作中注重以调解形式化解纠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快捷便民的审理流程与方式。鄂前旗人民法院的速调中心成立于2005年,现有审判员两名、书记员一名,是一支与院内其他庭室并存的独立机构。该院速调中心主要受理应由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及全院的诉前保全案件。所审理案件的流程情况及审理方式是审理案件先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将属于本院民 一、民二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直接转送至速调中心,由速调中心审查后认为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需要开庭的案件,由该中心及时转送到相应的庭室进入诉讼程序。对于案情较简单,及时能够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案件,由速调中心在受案后的7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速调中心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结案。在7日内调解不成时,由速调中心转入其他各相应庭室进入开庭程序。诉前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送速调中心采取保全措施,可随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的目的。如争议分歧大,难以达成协议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转入诉讼程序。 

----大大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在审判实际当中,各地法院就速调工作所采取的尝试办法各不同,学术界也持不同的观点,现行法律就速调工作也没有统一规定。为了防止因过度扩大法官的操作空间,出现强制调解导致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该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就对速调中心的受案范围、调解期限等均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即法官必须做到因案制宜,严格掌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要求,在进行庭前调解工作中,做到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原则,坚决杜绝法官不辩是非,不分析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制定了庭前调解的期限不超过10日的规定。通过几年来的运行表明,不仅大大提高了本院的诉讼效率,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这种高效的工作方式在社会上也得到了普遍认可。“速调中心”成立三年来,已累计成功调解案件600多件,其中,在7日内调解结案300余件,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达69.3%,调解率逐年上升五个百分点。  

----有效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该院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转送速调中心后,由速调中心的法官经征求双主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调解成功,则由业务庭的法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开展审理活动。业务庭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庭上和庭后调解,通过近三年来的实际运行,该院70%的案件均能够成功调解结案,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也能够得到消除,所调解的案件有50%能够得到自动履行,这一措施大大地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营造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促进了和谐稳定与团结。通过对三年来该院民事案件相关数据的比照,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正在逐年上升,而判决案件的上诉率正在逐年下降,我们不可否认“速调”工作在司法实务中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对促进鄂前旗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所起的积极作用,无异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开创了一条有益的道路。
责任编辑:水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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