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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颁证程序违法,房产证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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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18 16:3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审监庭审结一起行政再审案件,房管局因颁证程序违法,其为李某颁发的房产证被撤销。案情是:2004年王某(甲方,于2007年6月20日病故)与原审第三人李某(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将王某坐落于某城砖混结构住宅楼房一处(84平方米)出售给李某,交易价为80000元。该契约用的是房管局的格式文本。房管局对买卖房屋的产权属进行核对,认为符合规定, 在2005年由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填写了《交易所房屋过户单》,该《过户单》上没有王某和李某的签名。2005年房管局为李某颁发了2005—0015 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注销了王某的原房权证。2007年李让王某之子搬出该房屋,王某之子拒绝搬出同时以房管局给李某颁发的2005—0015 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该争议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没有书面或口头转移登记申请,只有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房产证及房屋买卖契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的规定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权属登记中,应该有权利人房产登记申请。房管局不能举证证明王某和原审第三人李某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申请行为(书面或口头申请),房管局未依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管局给原审第三人李某办理房产证程序违法,对所颁房产证予以撤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也进一步得到提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行政,以免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审监庭)
责任编辑:鄂尔多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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