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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苗永立、杨进谦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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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18 16:25:39 打印 字号: | |
  1月14日,抢劫犯苗永立、杨进谦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依法执行了枪决。

  罪犯苗永立、杨进谦系河北人,二人于2008年2月1日晚来到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巴音什里嘎查纳林社许子清家,欲在许家留宿,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当晚,二人预谋报复并抢劫许子清夫妇。次日凌晨6时许,苗永立、杨进谦携带凶器来到许家,以要喝水为由进入室内。苗永立趁许子清在羊圈喂牲畜之机,向其妻子屈玉兰索要现金和食物遭拒绝后,苗永立掏出尖刀朝屈玉兰头、颈部捅刺数刀,又用携带的铁棍在其头部击打数下。此时,许子清正在睡觉的孙子许涛被惊醒,大声叫喊,杨进谦见状,便用被子捂、摁许涛的嘴,又用尖刀朝许涛的腹部捅刺一刀,后见许涛仍在动,又持铁棍朝许涛头部击打数下。苗、杨二人继续翻找财物未果,又来到院子中将许子清杀害。之后,杨进谦从许子清的衣兜内掏出现金50元,苗永立将屈玉兰手上的一对银手镯摘下,二人又在许家翻出5盒甲天下香烟后逃离现场,抢劫钱物价值237.5元。后苗永立、杨进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许子清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和单刃锐器捅刺胸腹部致心脏、肝脏破裂死亡;屈玉兰、许涛均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此外,二人还曾于2007年1月28日在鄂托克前旗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当地居民苗霞等人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625.5元。

  罪犯苗永立、杨进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盗窃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鄂尔多斯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罪犯苗永立、杨进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鄂尔多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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