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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一庭首次受理外国人侮辱国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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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霞  发布时间:2009-03-18 16:23:57 打印 字号: | |
  国旗、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均应尊重我国的国旗和国徽。所谓污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近日,中院刑一庭受理了本地区首例侮辱国旗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蒙古国籍学生)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操场上,将该校操场中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降下并毁损、撕烂后扔在操场边的厕所小便池中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向我院提起刑事诉讼。该案不仅涉及到我地区首例侮辱国旗罪,而且涉及外国人犯罪,因此引起刑一庭的高度重视,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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