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黄某将从他人手中买来的海洛因分成1克、0.5克、0.25克的小包多次向宁夏盐池县的吸毒人员王某、冯某某、唐某某、哈某某、黄某某出售,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多次送到鄂前旗敖镇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5克)、陈某某(0.25克)、徐某某(2克)出售。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鄂托克前旗敖镇地税局门口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0.5克。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对黄某、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某与李某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将从他人手上购买海洛因20克,与被告人黄某分成小包准备售出时被我旗公安民警当场缴获,缴获的海洛因净重19克。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黄某等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