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善后费用分不清 法官调解止纷争
分享到:
作者:民一庭 石晓勇  发布时间:2009-03-18 16:18:44 打印 字号: | |
  杭锦旗人民法院今年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在和谐中化解纠纷,2008年4月2日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系弟媳杨某,被告是大伯刘某,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8年2月底,原、被告二人在老人生前花费的医疗及善后费用分配上,因弟媳杨某拒不认帐而发生了纠纷。大伯刘某觉得老人刚过世,一家人俱在沉痛的悼念中,不能容忍弟媳杨某的行为,情急之下发生了冲突。刘某的妻子、儿媳、儿子也参与冲突并与原告杨某发生了撕打,致使杨某头部、腰部、腿部受到了伤害。案件发生后,经当地村民和邻居劝说无效,弟媳以要求大伯看病为由住在大伯家使事情进一步恶化,刘某无奈之下请求锡尼镇司法所干事和当地派出所调解,调解工作后未达成协议。原告杨某于2008年3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大伯某永、大嫂、侄儿、侄媳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民一庭法官阅卷后,认为该纠纷因善后费用分配而引起。案件关键在于刘某打人行为构成侵权,问题症结是善后费用的分配,该案情况特殊,当地群众关注度高,所以,法官们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的最佳途径。庭审中法官们认真细心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为双方分析了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后果。耐心做原、被告双方工作,把握调解内涵,在法律释明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并请双方的亲属共同配合教育,最终化解了弟媳杨某与大伯刘某的纷争。

  家庭是社会组成中的最小单元,家庭以亲情和责任为纽带,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当情与理无法维系这份情感和责任,进而求助于法时,杭锦旗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未简单的一裁了之,而是尽最大可能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讲法、释德、明理,化干戈为玉帛,让情绪归于理性,让争执让位于亲情和责任,司法的和谐功能得以彰显,公平正义得到了根本维护。
责任编辑:民一庭 石晓勇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