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一起特大销售假冒卷烟案,十七名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刑: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6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2日至6月28日期间,福建省新冠物流公司派驻石家庄市负责中转假冒卷烟的被告人洪某、张某,把从福建新冠物流公司运送到石家庄市的13批共2092件假冒卷烟,转运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又指使被告人张某及福建新冠物流公司派驻呼和浩特市负责押运假冒卷烟的被告人丁某、吴某、许某雇佣车辆将假冒卷烟运送到购买假冒卷烟接货人王某等人手中,接货人在当地贩卖,销售假冒卷烟金额共计156万余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明知他人贩卖假冒卷烟,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兵等十一名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